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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
来源:张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8-17
浏览量:1735

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2015)砀民一初字第00609

原告:王某,男,19911016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安徽省砀山县。

委托代理人:陈磊,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董某,女,199197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安徽省砀山县。

委托代理人:张涛,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,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,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,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。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虽在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大房行政村大房村,但被告已离开住所地,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,本院没有管辖权,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被告董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员 王 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

书记员 陈明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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